(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住宅与房地产业、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进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全市城市化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化进程中有关城镇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发展指标体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工作。
(三)参与编制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年度城市维修养护及资金使用计划,指导、检查和督促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拆迁管理和物业管理。
(五)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以及建设市场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设施使用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工作。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指导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建设监理,研究制定相关规定、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综合管理涉外建设项目安全保卫设施工作。
(六)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和城市燃气、热力、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会同城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七)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及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新墙材和散装水泥推广,指导建筑节能工作。
(八)负责全市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村镇综合开发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进程。
(九)负责建筑施工、房地产、园林绿化、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工程检测、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资质审查;制定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城镇绿化的行业管理,编制园林绿化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风景园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对县区、小城镇风景园林绿化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一)研究制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全市建设系列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